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优化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各项手续,根据公司学分制改革精神和《伟德victor1946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公司、公司(学部)与国(境)外院校或相关服务机构签署了正式协议并纳入公司管理备案的以下项目:
(一)学位项目:公司、公司(学部)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以及员工参加的其他既申请国(境)外院校学位,也申请伟德victor1946学位的项目。
(二)课程进修项目:修读国(境)外院校课程,或培养方案中规定需在国(境)外院校完成一定时间培养经历的,取得国(境)外院校课程学分,不获取国(境)外院校学位的项目。时长一般为1学期或1学年。
(三)短期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开展的不超过1学期的社会实践、名校游学、冬夏令营、短期实习、假期工作、暑期课程、语言提升等项目。
以上项目分为公司层面组织的面向多个公司(学部)员工举行的校级项目,以及公司(学部)层面组织的面向本公司(学部)员工举行的院级项目。
第三条公司鼓励各公司(学部)、各部门积极开拓国(境)外学习交流渠道。各公司(学部)、各部门与国(境)外院校或机构开展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应提前报公司并获公司同意,项目协议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涉及课程学分认定的项目同时向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四条对外合作交流处是公司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的归口单位。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国(境)外合作院校及相关项目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联系接洽;
(二)项目涉及的涉外事务协调处理,涉外项目协议指导审核,外事接待安排;
(三)全校项目统筹与协调,拓展与管理,指导各项目的行前培训,汇总项目数据。
第五条教务处是公司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教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指导公司(学部)制定适应员工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与协调公司(学部)开展项目教学工作各环节;
(二)与公司(学部)对接项目员工学籍管理、课程学分认定、毕业资格审核等事宜;
(三)为项目员工提供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指导,为项目员工开具成绩单、学籍证明或在读证明等学业证明文件。
第六条公司(学部)是公司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和项目员工管理的主体,公司(学部)需指定专人负责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工作。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项目管理、运行和协调。负责本公司(学部)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日常联系,项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的制定,项目教学工作的实施,外教来华授课事宜的安排,项目的宣传、报名、选拔及出国(境)行前培训的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员工名单的报备等;协助开展其他公司(学部)、部门承担的校级项目的宣传、选拔、培训及员工派出等工作。
(二)员工指导与服务。指导员工制定国(境)外学习交流计划;督促指导员工办理项目申请手续、出国(境)手续、请销假手续、离校手续及返校复学手续;翻译和出具项目所涉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描述文件;按要求认定员工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审核员工的毕业资格;保持与员工的定期联络和沟通,及时了解员工在国(境)外的学习情况;开展员工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及安全教育。
第七条承担校级项目的公司(学部)或部门应及时向员工所在公司(学部)通报项目员工情况,配合员工所在公司(学部)开展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及安全教育。
第三章报名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参加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伟德victor1946全日制在校本科员工;
(二)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
(三)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符合项目规定的语言条件和其他申请条件;
(五)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完成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员工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按照拟申请项目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填写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相关审批材料,履行公司的出国(境)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请假、学籍、学费、住宿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条公司为出国(境)1学期及以上时间的项目员工保留学籍,最长保留学籍期限为2年。在员工出国(境)之前,由公司(学部)统一向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员工须办理手续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
第十一条项目员工需要到校外办理出国(境)学习交流手续的,必须遵守公司的请销假制度。员工因为语言、成绩、签证等原因需要延期出国的,延期期间可办理休学,不允许员工未经批准离校。未被国(境)外院校录取的员工应在公司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学位项目和课程进修项目员工选择的国(境)外院校专业应是公司同时开设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保留学籍的项目员工在国(境)外学习过程中,主动退学或者被对方公司退回的,应及时向公司(学部)报告,提交情况说明以及对方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公司(学部),经公司(学部)审核后提交至教务处,符合公司学籍管理规定的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员工结束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后,应及时向公司(学部)报到,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销假或复学手续。项目员工在外学习交流期间,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项目内容、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公司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在外期限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公司(学部)提交延期返校申请,由公司(学部)审核后,委托专人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员工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员工在国(境)内外的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公司的最长学制。
第十五条项目员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申请继续在国(境)外院校升学的,对方院校与公司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管理,无协议的公司不承担管理责任。项目员工原则上应先办理公司的本科毕业或结业手续,方能在国(境)外院校升学。
第五章课程修读及认定
第十六条项目员工应尽量修读与公司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的学位项目和课程进修项目,项目所在公司(学部)应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结合公司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和目标,制定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项目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获得应修的全部学分。
第十七条员工中途退出项目或未完成国(境)外学习计划的,员工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可按规定认定为公司的课程学分。员工返校后须在公司的规定学制内补修未修的课程。
第十八条项目员工原则上应在公司获得所有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课学分,其他通识必修课程按照相关开课单位的规定处理。项目员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网络学习等途径修读公司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按规定申请免听或申请课程认定。项目员工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术、专利等成果,可参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九条学位项目员工在国(境)外的学习经历和课程内容符合公司相应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且获得国(境)外院校学位的,经公司(学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申请公司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项目员工在出国(境)前应参加当学期修读课程的考试,员工因办理手续不在校或已出国(境)无法参加考试的课程,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员工需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完成公司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件允许或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学部)可指派教师与国(境)外院校导师进行共同指导,可派教师赴国(境)外院校共同答辩,可采取网络视频等途径进行答辩。员工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答辩评审材料需按要求上交公司(学部)。
第二十二条短期交流项目需认定公司课程学分的,项目所在公司(学部)或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前向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员工返校后向公司(学部)提交正式成绩单、课程简介、学时说明等材料,由公司(学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公司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审核及认定。
第六章派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前,员工所在公司(学部)或项目承担方须与项目员工及其家长(或者项目员工的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书(或相关责任书),明确公司、员工及员工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并组织项目员工出国(境)行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项目员工出国(境)前必须参加国(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亡)、重大疾病、财产等保险,并按国(境)外院校要求购买相应保险。
第二十六条项目员工在国(境)外期间,公司(学部)需指派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网络通讯工具、电话或其他方式与员工保持联系。项目员工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在1周内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公司(学部),定期向公司(学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七条项目员工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公司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重大事情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公司(学部)报告。项目员工若在国(境)外发生疾病、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情况,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政策处理,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和其他连带责任。
第七章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赴国(境)外1学期及以上时间且向国(境)外公司缴纳学费的项目员工,公司不再收取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在公司的学费和住宿费。赴国(境)外1学期以下时间的项目员工,必须全额交纳公司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参加互免学费项目的员工,必须交纳其国(境)外学习期间在公司的学费。员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在公司选课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以及返校后补修的公司课程应交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员工赴国(境)外之前应先缴清公司的应交费用。出国(境)学习交流1学期及以上时间的员工还需办理退宿手续,员工完成项目返校后,向公司(学部)提交申请重新安排住宿,因不办理退宿手续产生的住宿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十条项目所产生的国(境)外院校学习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保险费,以及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票等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员工通过个人渠道自行联系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方可进行。由政府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可以在本框架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表格公布于教务处网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原《伟德victor1946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办法》(云师大教〔2018〕4号)废止。